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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發(fā)布時間:2023-07-27 2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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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3月8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8年5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修改 根據(jù)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修改 根據(jù)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等4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改  根據(jù)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等3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jīng)驗,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主任會議可以另行決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jīng)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會議秘書處書面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應當及時通知代表。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

  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xié)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jù)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的有關決定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的有關決定草案,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zhí)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舉行的第一次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省人民政府、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六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fā)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fā)表意見。

  第十七條  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經(jīng)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經(jīng)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會議的會期可以縮短或者延長。

  主席團會議可以對會議日程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九條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舉產(chǎn)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會議秘書處書面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fā)言,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整理簡報印發(fā)會議。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guī)定。

  會議根據(jù)情況可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會。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jīng)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會議秘書處和有關代表團應當為少數(shù)民族代表準備必要的翻譯。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wǎng)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fā)會議。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應當寫明提出議案的理由及解決問題的方案,并附有關材料。提出的地方性法規(guī)案,應當附有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及說明;提出的地方性法規(guī)修正案,應當附有該地方性法規(guī)和修正草案及說明。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提出議案的理由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經(jīng)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按照本規(guī)則的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經(jīng)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代表提出的議案,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jīng)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guī)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該地方性法規(guī)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jù)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guī)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jīng)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fā)各代表團,并將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規(guī)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準備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向社會公布,印發(fā)代表和有關市、州、機關、團體,廣泛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jīng)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繼續(xù)審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提出報告,或者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未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有關機關應當根據(jù)主席團會議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決定辦理,并于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舉行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審議通過后,印發(fā)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并將辦理情況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代表,代表對辦理情況仍有意見時,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交由有關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和答復。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及預算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后,由各代表團審議。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根據(jù)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對工作報告的修改意見和相應的決議草案,經(jīng)主席團通過后,將修改后的工作報告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印發(fā)會議,并由主席團將關于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年度全省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年度全省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同時,其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可以分別對有關部分向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后,交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處理。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年度全省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年度全省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審查,同時由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根據(jù)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按照職責分工對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jīng)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并將關于上年度全省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年度全省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一條  全省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二條  全省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和中長期規(guī)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選舉和辭職、罷免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在代表中提名。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人選,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推薦。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shù)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候選人數(shù)應比應選人數(shù)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shù)應比應選人數(shù)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數(shù)應比應選人數(shù)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應選人數(shù)在選舉辦法中規(guī)定具體差額數(shù),進行差額選舉。

  如果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候選人數(shù)符合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提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數(shù)符合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候選人數(shù)超過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提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數(shù)超過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jù)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換屆選舉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四十五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fā)代表。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shù)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shù)的,始得當選。選出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七條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候選人人數(shù)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舉行。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jù)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由選舉辦法規(guī)定。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時,依照本規(guī)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確定差額數(shù),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各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同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履行職責到下屆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新的專門委員會為止。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會議秘書處根據(jù)各代表團意見進行修改后,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其他各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具體辦法,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guī)定,由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決定。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chǎn)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的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大會審議后,提請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jīng)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提交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大會審議后,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提交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須報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六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姡卮鹪儐枺⒖梢詫ψh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八條  質詢案答復方式由主席團決定,可以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也可以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或者印發(fā)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九條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jīng)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lián)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省內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fā)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六十六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每人可以發(fā)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應當于會前報名,由大會執(zhí)行主席安排發(fā)言或者由會議秘書處印發(fā)書面發(fā)言。

  代表臨時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經(jīng)大會執(zhí)行主席許可,始得發(fā)言。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fā)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fā)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jīng)會議主持人許可,發(fā)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八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六十九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tǒng)在使用中發(fā)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本條前款的規(guī)定。

  

第九章  公布

 

  第七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表決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的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單,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決議、決定,發(fā)布的公告,以及法規(guī)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吉林人大網(wǎng)上刊載。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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