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說起禁獵決定,實際上緣起1996年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準備修改1985年出臺的《吉林省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當時初步打算要出臺《吉林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在調研論證的過程中,了解到吉林省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嚴重問題,比如野生動物種群退化,野生動物種類、數(shù)量日漸減少。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里,人們只顧眼前利益,重獵捕、輕保護,致使吉林省內野生動物,尤其是經濟價值較高的野生動物種群數(shù)量銳減。野生動物種群處于瀕臨滅絕的邊緣。如虎、豹、梅花鹿、紫貂、猞猁等動物到上世紀90年代均已瀕于絕跡。
針對嚴峻的現(xiàn)實,當時的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提出能否采取超常規(guī)的方式解決存在的問題。大家統(tǒng)一思想后,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人大常委會的議事規(guī)則決定出臺一個決定,在短時間內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做出特殊規(guī)定,于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決定》應運而生。
五年禁獵決定雖然只有短短7條,但有幾個特點值得注意:一是這是建國以來,省級人大常委會在一個省的行政區(qū)域內專門提出的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決定,當時在國內外引起強烈反響。二是五年禁獵決定第一次明確提出“禁槍”的規(guī)定,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對用于狩獵的槍支、彈藥,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封存,嚴格管理。”這在當時是一個開創(chuàng)性的決定,因為地方人大常委會無權規(guī)定沒收槍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是在1997年10月才開始施行的。決定通過后,公安機關非常贊成和支持。三是決定要求“全省各級干部要嚴于律己,帶頭執(zhí)行決定”。四是決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做出具體規(guī)定并組織實施。這方面囿于當時的情況,決定沒有提出政府應當如何解決禁獵決定實施后出現(xiàn)的問題。
二
到2000年,《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決定》就要到期了。圍繞五年禁獵決定到期后是否延續(xù)或者廢止,無論是社會上還是在政府內部都有很大的爭議,就連主管部門的同志也有許多想法和意見。省人大常委會的主要領導要求省人大農委提前做好調查研究工作,為常委會決定廢止或者延續(xù)禁獵決定提出建議。這期間,發(fā)生了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1998年,蛟河市的農民因為老虎傷害了自己家的牛,他依據(j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起訴政府要求給予合理補償,最后蛟河市政府給予了這位農民相應的補償。這件事情得到了社會各方面的好評,也為今后完善立法工作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
經過認真的調查研究,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在吉林省范圍內繼續(xù)禁獵。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向省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決定》,并于2000年11月通過了這個決定。
這個決定同樣有幾個特點值得注意:一是禁獵決定沒有五年的提法了,而是無限期禁獵。二是決定結合五年禁獵決定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結合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明確了政府的職責,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應保證必要的經費予以合理補償。”這條規(guī)定非常重要,因為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非常原則。原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shù)卣o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制定。”雖然國家法律沒有規(guī)定怎樣補償,但也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制定補償辦法。所以,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保證必要的經費予以合理補償。這是以前任何地方人大常委會和地方政府都沒有規(guī)定的,是破天荒的。合理補償也是很有說法的,因為法律和政策明確規(guī)定,不允許農民在山里和幼林地里散養(yǎng)家畜,遭受損失后要合理補償。而在自家圈里被野生動物傷害的家畜要給予全額補償。三是決定的最后有一段話“鑒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屬于一定時期的特別措施,本決定的廢止時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執(zhí)行情況決定。”因為禁獵是一項非常規(guī)的措施,野生動物的繁衍又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所以禁獵決定加上了這樣的話,也是為今后的工作需要留下伏筆。還有一個細節(jié)很有意思,在第一個禁獵決定到期時,涉及到當初決定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對用于狩獵的槍支、彈藥,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封存,嚴格管理”。因為地方人大常委會無權制定沒收槍支彈藥的這樣的規(guī)定,所以,禁獵決定到期后要把“集中封存”的槍支彈藥還給人家。在討論第二個禁獵決定相關條款時,當時的常委會機關負責人詢問筆者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筆者答復說,我們常委會可以不用管這件事情,因為1997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已經出臺,所以如何處理當初封存的槍支彈藥已經有法可依,常委會在這個問題上不用再做具體規(guī)定。
三
五年禁獵之后,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是當時立法者所沒有預見到的。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很原則,有些實際問題很難解決。這樣的問題越來越多,也引起各方的強烈反響。農民不滿意,主管部門也不滿意。
當時的省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多次建議專門委員會和政府有關部門搞好調研,提出建議。省人大常委會的建議是,由省財政設立補償資金,用于補償老百姓的損失。筆者多次寫文章呼吁,既然保護野生動物是國家行為,所以政府就應該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建立以國家補償為主,地方政府補償為輔的補償機制。因為新修改的森林法設立了森林生態(tài)效益補償基金,作為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的野生動物資源設立保護基金或補償資金應該是不為過的。雖然森林法沒有說森林生態(tài)效益補償基金用于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誰又能說野生動物離開了森林能夠生存下去?生態(tài)保護不能離開保護野生動物這個前提。也許國家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基金或者補償資金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但是國家有規(guī)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需要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這并不違背原則。如果國家在立法時就明確設立野生動物保護補償基金,地方人民政府就好操作了。省級人民政府如果每年從財政或者省長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資金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基金或補償資金,不僅可以保證本地區(qū)農民的切身利益不受損害,還可以吸納社會團體和有愛心的有識之士捐獻的錢物,大熊貓保護采取的就是這樣的方式。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也就是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也就是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根本保障。
四
禁獵20多年,在絕跡30年后長白山重現(xiàn)虎蹤。據(jù)有關方面的監(jiān)測,野生東北虎、豹由1998年時的4至6只和3至5只分別增加到2015年的27只和42只以上,且分布區(qū)域逐年擴大,甚至是虎豹家族都已經出現(xiàn),而且東北虎也不再是“過境虎”了,保護成果顯著。
吉林省禁獵20多年來取得了一些成績,也存在一些問題。2019年初,發(fā)生在通化市的一起盜賣野生動物大案,涉案4000多頭(只),這一切都說明禁獵工作依然任重道遠。習近平總書記在兩會期間和到我省視察時多次強調:金山銀山不如綠水青山。我們應該怎樣做,讓我們的經濟建設做到可持續(xù)發(fā)展,需要我們各級政府認真思考。這樣,才是對習近平總書記對我省生態(tài)建設關心的最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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